|
據全球液流電池網獲悉,2026年1月4日,湖北省發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的通知》,政策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1年。
該文件明確了新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
一、電網側,直接接入公用電網、具備獨立計量條件、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新型儲能(包括獨立儲能和新能源場站外配建儲能)應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充放電價格由市場形成,充電下網電量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電度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未參與市場期間,充電下網電量執行相同電壓等級代理購電兩部制用戶低谷電度電價扣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價格,放電上網電量執行代理購電價格,相關費用退減規則相同。
二、電源側,應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與所屬新能源場站執行相同的發用電價格政策,整體結算電費。未參與市場期間,執行相同電壓等級代理購電兩部制用戶的低谷電度電價。
三、用戶側,與所屬用戶視作一個整體,用電屬性與所屬用戶一致,充電價格與所屬用戶執行相同價格機制,原則上不主動向電網放電。
文件明確,對電網側新型儲能中的獨立儲能,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定期公布納入容量補償范圍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項目清單,享受容量補償的項目不得租賃容量。
以下為原文
省發改委 省能源局關于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改委(能源局),省內新型儲能經營主體、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加快完善我省新型儲能價格機制,更好發揮新型儲能靈活調節作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平穩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新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
(一)電網側新型儲能。直接接入公用電網、具備獨立計量條件、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新型儲能(包括獨立儲能和新能源場站外配建儲能)應當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充放電價格由市場形成,充電下網電量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電度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每月以放電上網電量為基數,退減前期充電繳納的電度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中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未參與市場期間,充電下網電量執行相同電壓等級代理購電兩部制用戶低谷電度電價扣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價格,放電上網電量執行代理購電價格,相關費用退減規則相同。
(二)電源側新型儲能。在新能源場站內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的新型儲能,應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與所屬新能源場站執行相同的發用電價格政策,整體結算電費。未參與市場期間,利用公共電網充電的下網電量,根據所屬新能源場站計量關口的下網電量扣除新能源廠用電量計算,執行相同電壓等級代理購電兩部制用戶的低谷電度電價。
(三)用戶側新型儲能。用戶側新型儲能與所屬用戶視作一個整體,用電屬性與所屬用戶一致,充電價格與所屬用戶執行相同價格機制,原則上不主動向電網放電。
二、建立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補償機制
(四)容量補償執行范圍。對電網側新型儲能中的獨立儲能,建立容量補償機制。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根據電力系統節點調節容量需求情況,定期公布納入容量補償范圍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項目清單。享受容量補償的項目不得租賃容量。
(五)容量補償執行標準。月度容量電費按照月度容量電價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其中,月度容量電價=年度容量電價/12,年度容量電價暫按165元/千瓦·年執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日可用放電功率×單次可持續放電時長÷10小時)/當月總天數。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相關參數由新型儲能項目于次月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日前可進行調整),由電力調度機構參照煤電容量電價相關規則進行認定。
(六)容量電費結算。納入容量補償范圍的電網側獨立儲能,從納入次月起按規則計算月度容量電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按月滾動清算。
(七)容量電費考核。電力調度機構按月核查相關項目實際可調用能力并統計考核情況,參照煤電容量電價相關考核規則認定,作為容量電費結算依據。項目實際最大放電功率或單次放電電量未達到日前申報值98%且未達到計劃值98%的,發生一次記一次考核,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項目,取消其容量補償資格。若項目全年等效充放電次數偏低(電化學儲能低于240次,壓縮空氣儲能低于180次),當年容量電費回收20%,用于沖抵系統運行費。全年等效充放電次數=(實際充電量+實際放電量)/(額定充電量+額定放電量)。
三、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八)健全市場機制。加快完善適應新型儲能的電力市場規則,明確市場準入要求,不斷完善發用電曲線申報、出清方式。支持新型儲能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通過提供調頻等輔助服務取得收益。
(九)優化調度機制。對參與市場的新型儲能,優先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安排調度運行;對未參與市場的新型儲能,統籌系統安全調節、清潔能源消納需要等因素做好調用。各類新型儲能因系統安全需要調用產生的偏差電量單獨計算,充放電偏差電量執行電網側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
(十)做好銜接服務。新型儲能未參與市場期間,由電網企業為新型儲能充電電量匹配電量來源,價差損益計入系統運行費;放電電量作為代理購電來源,由電網企業統一采購。電網企業應對新型儲能公平提供輸配電、電網接入和計量服務,依規做好電費結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1年。后續遇國家制定或調整相關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